原告乔某。
被告党某。
被告李某。
本院于2012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乔某诉被告党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某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党某于2008年古历2月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率为15‰,由被告李某为其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被告偿还了元,剩余部分未予偿还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党某于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从借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计算),由被告李某负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