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市运盛房屋开发处,地址:抚顺市顺城区X街X委X组双阳花园。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抚顺市顺城区X街X委X组。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某,男,锡伯族,X年X月X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抚顺市顺城区X街X委X组。
申诉人抚顺市运盛房屋开发处因与被申诉人朱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一)、(二)、(六)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