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X村。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X村。
委托代理人陈×,××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曾××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诉称:1995年8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年×月生育男孩××。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6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找被告父母,被告父母拒绝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被告自2006年5月以来对家庭不闻不问,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1、离婚;2、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教育费、医药费各负担一半。
经查:1995年8月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孩××,××××年×月生育男孩××。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06年5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无果,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提出离婚,被告周××表示同意;
二、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人,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