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X区××村X组。
被告张××,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张××诉称:2001年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由于双方结婚过于仓促,相互了解某够,婚后性格上的差异逐渐暴露出来。被告于2005年外出打工,双方两地分居,长达5年之久。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决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经查:2001年原、被告相识恋爱,于20××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因双方恋爱至结婚时间过短,相互了解某够。原告于2005年外出打工,至今原、被告分居长达5年。2011年3月16日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而酿成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提出离婚,被告张××表示同意;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张××抚养成年,原告张××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该款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三、原告张××自愿补偿被告张××人民币5000元(此款当庭兑付);
四、原告张××享有对婚生小孩×××的探视权;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某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