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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某丙等与被告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死者苏某甲玉之母。

原告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系刘某与死者苏某甲玉的非婚生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系苏某甲之母。

肖某和苏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死者苏某甲玉之女。

法定代理人苏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苏某乙之母。

原告苏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苏某甲玉遗孀。

苏某乙和苏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某甲清,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死者苏某甲玉胞弟。

苏某乙和苏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苏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系死者苏某甲玉胞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与被告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肖某、苏某甲、苏某乙、苏某丙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陶继稳

审判员陈俊平

审判员贺良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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