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某XX与被执行人XX人某承包经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牲猪养殖场。

被执行人XX人某。

法定代表人某X,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某XX与被执行人XX人某承包经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1)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屈XX鱼塘损失人某币42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于200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人某已履行部分义务。本院2009年9月10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x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XX人某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冷水滩区人某法院(2001)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