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区X镇牲猪养殖场。
被执行人XX人某。
法定代表人某X,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某XX与被执行人XX人某承包经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1)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镇政府赔偿原告屈XX鱼塘损失人某币420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院于200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人某已履行部分义务。本院2009年9月10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x年3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XX人某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冷水滩区人某法院(2001)永冷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松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