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永冷执字第2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村X组。

申请执行人艾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区X组。

被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廖XX。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1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XX公某的银行存款、房地产情况以及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余债权15600元未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谢新春

审判员周恩祖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胜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