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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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永冷执字第23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蒋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区X村XX号。

被执行人伍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区X村茶场旁。

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2009)永冷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伍XX所有的位于XX区XX路东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冷国永2006第XX号),现因第三人陶X及黄XX二人向本院担保,保证对本案标的款余款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伍XX所有的位于XX区XX路东侧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6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永冷国示(2006)第XX号)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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