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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XX公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XX公某的货款人民币283086元及利息(含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2万元,被执行人XX公某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松

审判员周恩祖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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