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州市X区某某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某某联社干部。特别授权。
被告蒋某(又名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X区某某联社诉被告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州市X区某某联社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州市X区某某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永州市X区某某联社负担。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黄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