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
被告唐某,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伟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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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蒋翠霞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