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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永州冷水滩潇某某合作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X年X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冷水滩某某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永州冷水滩潇某某合作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起诉的被告永州冷水滩某某合作银行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黄寿成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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