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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任X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任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董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X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5467.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仲案字(2011)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某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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