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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屈家岭管理区。因本案于2010年1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魏某在本区X镇X街X号其开设的绿苹果理发店内分别介绍、容留刘某与秦某、郭某与梁某(均另处)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人民币100元,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秦某、郭某、梁某、周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0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某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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