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又名唐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镇XX村X组。
被告陶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区X镇XX塘村X组。
原告唐钱XX诉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钱XX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钱XX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陶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钱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钱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