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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谭xx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双牌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牌县X村,捕前租住永州市X区凤凰园中心大市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滩看守所。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恩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赵文复、祝君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3日、2011年8月8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肖永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xx从2011年2月22日至3月10日,利用夜间和下午时段搭乘出租车的机会,先后对出租车司机滕xx、罗xx、潘xx、王xx、周xx、雷xx、魏xx、蒋xx等八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700余元、手机三部(价值2347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搜缴的水果刀和物证照片,扣某、返还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异议,但请求法庭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xx从2011年2月22日至2011年3月10日,利用夜间和下午时段搭乘出租车的机会,持刀先后八次对八名出租车司机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1700余元、手机三部(经鉴定价值234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2月22日晚22时许,被告人谭xx在新火车站乘坐被害人滕xx驾驶的湘x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珍珠塘方向过铁路X路边时,持刀抢走滕xx身上的人民币180余元。

2、2011年2月23日下午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谭xx在凤凰园银海花园乘坐被害人罗xx驾驶的湘x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珍珠塘方向过铁路X路边时,持刀抢走罗xx身上人民币260元、一部型号为x的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168元。

3、2011年3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谭xx在新火车站红绿灯处乘坐被害人潘xx驾驶的湘x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X组一鱼塘边时,持刀抢走潘xx人民币140余元、一部金立牌V109型号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99元。

4、2011年3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xx在潇湘大道珍珠塘村出口处乘坐被害人王xx驾驶的湘x的出租车,行至珍珠塘村与潇湘大道岔路口时,持刀抢劫王xx身上的人民币200元。

5、2011年3月9日晚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xx在凤凰园国际大酒店农行门口乘坐被害人周xx驾驶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珍珠塘方向过铁路X路边时,持刀抢走周xx身上的人民币200元、一部x的三星牌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70元。

6、2011年3月9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谭xx在凤凰园珊瑚路菜市场口乘坐被害人雷xx驾驶的湘x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珍珠塘方向过铁路X路边时,持刀抢劫雷xx身上的人民币300余元。

7、2011年3月10日2时20分许,被告人谭xx在冷水滩潇湘步行街乘坐被害人魏xx驾驶的湘x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珍珠塘方向过铁路X路边时,持刀抢走魏xx身上的人民币250元。

8、2011年3月10日凌晨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谭xx在国际大酒店门口乘坐被害人蒋xx驾驶的牌号为湘x的出租车,行至新火车站往西区珍珠塘方向过铁路X路边时,持刀抢走蒋xx身上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滕xx的陈述证实,2011年2月22日22时左右,他开湘x出租车,送客到了火车站站前大道上下客,这时有一个36岁左右,身高约1.75米,长头发,瓜子脸穿黑色衣裳喝了点酒的男子,上车要到跃进机械厂去接一个人,车行至新火车站后往蔡市方向桥洞下面时,那人拿了一把尖刀架在他脖子上,要他交出钱来,他拿了一把约100多元零钱给那人,那人不准,要我从身上拿,他只好从内衣口袋里又拿出了10元面值的180元交给那人,之后那人下车朝铁路走了。

2.被害人罗xx的陈述证实,他开的是蓝天公司湘x出租车,2011年2月23日15时50分左右,在凤凰园银海花园前上来一个约35岁左右、1.73米左右旅客,要他开到新火车站后面铁路桥处接一个人,当车行至新火车站西侧铁通公司路边时,那男的叫他停车;他将车子停下,那男的拿出一把约30公分长,5公分左右宽带尖的水果刀,抵住他的脖子,要他把手机和钱全拿出来,他就把钱和手机给那男的。那男的看到上面来了人就打开车门跑了。他走出车门就喊抢劫,那男的用砖将他的车子玻璃砸了,往铁通公司外面那条路跑了。他被抢去手机是三星牌,现金260元左右。

3.被害人潘xx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4日晚11点多钟他开出租车到冷水滩新火车站红绿灯处,一男青年坐他的车到破塘村去接人,当他将车开到破塘村里一鱼塘边时,车上那男子要在那里等一下,大约讲了10多分钟话后,那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他,并将他身上的140元钱和一台V109金利牌黑色手机抢走了。手机价值约500元。

4.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6日凌晨0时许,他在在凤凰园新村搭乘一个男旅客,行至珍珠塘村黑子酒家下面的马路边时,那男子说要在那里等他的战友,等了二个多小时未见人来,等久了不耐烦了,就开车走了,当走到珍珠塘村出口处,那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用指着他说:“老弟,把你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他害怕,就从身上拿出100元给那男子。那男子又说“你老实点,自己把钱拿出来,如果我搜出来,就砍了你”。他见那男子那么凶,就从身上再掏出120元给那男子。给钱后他对那男子讲“老弟你不要太过分了,我车子还要加油,还有洗车”。那男子听他这么说又退了20元给他。

5.被害人周xx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9日20时20分左右,在凤凰园中心花坛国际大酒店农行门口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打手势租乘他的车,上车后,那男子说到火车站后面接一个人,他就开车通过火车站后面的铁路隧道,上了一个小坡,在一个三叉路口,那男子要他停下车等,停车没几分钟,那男子跟说下去解手,解手转过来后,那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的水果刀指着他“把你身上的钱拿出来”,他将身上的200多元钱全部给了那男子,给钱后,那男子还要他将手机拿出来,他只好照办。那男子抢劫钱和三星牌手机后下车跑了。

6.被害人雷xx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9日10时20分左右,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在凤凰园珊瑚路菜市场口租乘他的车,上车后,那男子说去火车站后面接一个人,他开车通过火车站后面的铁路隧道桥,刚过隧道,车子上了一个小坡,到了一个三叉路口(指珍珠塘村X组)时,那男子要他停车等战友,停车没等几分钟,那男子说下车解手,解手转过来后,那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水果刀指着我说:把你身上的钱拿出来。他只好将身上的310元钱全部给了那男子,给钱后,那男子要他把手机也拿出来,并说“你自己把卡取出来”,他照办了,他拿出来后那男子没有要他的手机,就跑了。

7.被害人魏xx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10日2时20分左右,他在冷水滩潇湘步行街等客,当时那个摆夜宵摊子的老板叫的车,另一个男子上车说去火车站后面接个人到河东去,他按照车上男子说的开车通过火车站后面的铁路隧道桥,到了一个三叉路口(指珍珠塘村X组)时,车上男子要他停下来等人,停下车后那男子打了几个电话(不知道是不是假装打的),等了2-3分钟后,那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水果刀指着他说“把你身上的钱拿出来”,他从左边口袋拿了大概250元给那男子,那男子就问他身上还有没有钱,并搜他的身,把他身上所有的零钱全部搜了出来,那男子说“我以前抢过5-6次了,一分钱也没有留给,看你还算比较老实就把这些零钱留给你加油,你把手机拿出来把卡取出来我不要你的”。那男子下车的时候说“你不要报警”就走了。

8、被害人蒋xx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10日3点左右,他开着出租车在国际大酒店门口向前行驶,有一个40岁左右的男子租搭车,上车后,那男子说去火车站后面接个战友马上回来,他按那男子说的路线行驶,在路上那男子还数了30元车费给他,车通过火车站后面的铁路隧道桥,到一个三叉路口(指珍珠塘村X组)时,租车的人要他停下等战友,停车后等了十多分钟,那男子说“战友不来走Xy了”,然后就把水果刀拿出来指着他说“把身上的钱拿出来”。他赤手空拳只好将身上的所以的钱全部给了那男子,那男子得钱后,要他把手机拿出来自己把卡取出来,但那男子没有要他的手机,他说“家里困难”,那男子就退给了90元给他加油。

二、证人谭xx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0日凌晨4点20分,他开出租车(x)在觅湘路口等客,上来一个40来岁的男子,要他开车到冷水滩火车站后面接一个人,问他要多少钱,他说来回30元。上车后那男子先将30元钱给了他,他按照那男子指的方向开车往火车站后面去,还没有到隧道,他后面跟上来一辆车打灯和鸣号,他就靠边将车停下,从后面车里下来四个民警,将坐他车的那位男子抓住,民警从那男子身上搜出了一把尖刀,将那男子抓到派出所来的。民警还从那男子身上搜出一部黄色手机和一些钱。

三、相关书证:1、辨认笔录,经被害人滕xx、罗xx、潘xx、王xx、周xx、雷xx、魏xx、蒋xx辨认被告人谭xx系对他们实施抢劫作案之人;2、扣某、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谭xx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所抢劫的三星牌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480元;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xx出生于X年X月X日等基本情况;4、冷水滩公安分局杨家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谭xx于2011年3月10日凌晨4时20分在火车站后面的铁路隧道旁被抓获。

四、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谭xx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所抢劫的三星牌手机一部的形状,赃款人民币480元的情况。

五、永州市X区冷价认鉴(2011)X号鉴定结论书确定,金立V109手机价值350元、三星x手机价值1168元、三星x手机价值870元。

六、被告人谭xx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没有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八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x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谭xx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恩贵

人民陪审员赵文复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某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某、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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