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化市昌林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X组织机构代码证:(略)-7。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启乐,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方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县县长。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怀中民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怀化市昌林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1)怀中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中方国用(2006)第出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x土地的查封。
审判长曹家红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代理审判员朱湘辉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