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网中心X层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总裁。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颖,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X号楼六层X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智德典康公司)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1年2月20日作出的(2011)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影片《疯狂的赛车》(简称《疯》片)片尾显示该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公司)联合发行;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制片分公司、横店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联合摄制;并载明“经《疯》片其他各出品公司的授权,中影公司自《疯》片审批通过日起专有独占性拥有《疯》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某、台湾除外)的一切版权,期限为永久,中影公司为《疯》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某、台湾除外)的版权持有人。”
2008年12月13日,电审故字(200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疯》片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均为中影公司、横店公司和国立公司。
2008年12月13日,横店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疯》片由出品单位中影公司、横店公司和国立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电影《疯》片的共有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遭受侵犯时,中影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同时,国立公司出具《版权证明书》,主要内容为:《疯》片由出品单位中影公司、横店公司和国立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电影《疯》片的共有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影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包括该片的音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当上述著作权遭受侵犯时,中影公司有权单独以其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
同日,中影公司出具《电影著作权声明》,主要内容为:《疯》片由中影公司、横店公司和国立公司共同投资制作,中影公司为该片版权代表人,可全权代表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某、台湾地区)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著作权。中影公司将《疯》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转授权给中影分公司。授权期限从2008年12月13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为止,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当上述著作权权利遭受侵权时,中影分公司有权单独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法律行动。中影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人行使。
2009年1月10日,中影分公司与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主要内容为中影分公司将《疯》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转授权及独立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授予给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授权期限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
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
2009年3月26日,乐视网公司委托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所做的(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x.cn进入中关村在线网站,并查询网站的所有者为智德典康公司。然后点击页面上方栏目选项中的“论坛”,在下拉菜单中选择“手机论坛”点击进入,页面中“手机通用资源下载”中有“手机影视”栏目,该栏目的版主为x,有3193个主题,总帖数为x个,当日帖数为53个;进入后输入“疯狂的赛车”进行搜索,共有4个结果,其中第3个帖子是【赤壁:决战天下/疯狂的赛车】高清晰电影mp4.rm.3gp高速下载,作者为x,打开帖子,可以看到该贴发表时间时2009年2月21日17点52分,版主在当日19点41分将该贴设为精华贴,作者因此得到50个经验值。该贴提供了《赤壁》下集和《疯狂的赛车》两部影片的链接下载地址,以及网际快车软件的下载链接,在《疯狂的赛车》的剧照下方,注明下载链接地址;下方有该片的内容简介等内容,并提供了mp4、rm、3gp等手机通用和专用格式的链接下载地址,每种格式有2个下载地址,将该片分为A、B两部分,地址均很长,开头均为x://。公证时点击地址进入快车界面进行下载,可以下载到本机后转入手机播放,快车界面除了左上角有快车x.0的标识,无法看到网址。该贴查看的次数为2374次,回复为10个,部分为网友表示感谢的内容。该公证同时对影片《赤壁》的内容进行了同样操作。智德典康公司对上述公证的内容不持异议。
乐视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15元购买光盘发票及1060元公证费发票,其在本案中只主张其中的530元;乐视网公司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网页打印件,以证明涉案影片的票房、投资额及影响力。
智德典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其已经删除手机影视栏目及涉案影片链接。
乐视网公司及智德典康公司均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09)海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以证明双方之前就同一帖子的另一部影片发生过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在《疯》片制片方中影公司、横店影视公司和国立常升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版权证明书等文件中,各方均明确表示由中影公司作为全权代表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有权采取维权行动和承受有关法律后果;且中影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影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又鉴于中影分公司随后授权乐视网公司《疯》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故原审法院认定乐视网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疯》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证书显示打开的帖子提供的涉案影片的快车链接下载地址,帖子中同时提供了快车软件的链接下载地址,网友在下载软件后可以直接点击链接地址,在快车界面下载上述影片,并将下载内容转入手机观看。上述行为客观上使论坛用户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选定的地点获取《疯》片。
上述帖子及其他与涉案影片相关的提供链接地址的帖子存在于智德典康公司经营的中关村在线网站中的“手机影视”栏目,该栏目向上属于“手机论坛”中“手机通用资源下载”栏目。在通常情况下,网站通过对关键词的过滤和版务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对于以论坛形式体现的数量较多的帖子,帖子中含有侵权内容的链接的确不宜被察觉,但其中三个帖子被论坛版主加为精华,证实版主注意到上述帖子,并给予鼓励和推荐。上述帖子的题目中即有影片的名称,并有下载的字样和文件格式,而且上述帖子存在于“手机通用资源下载”中的“手机影视”论坛中,网站设置上述分类即应考虑到影视剧的权属问题,而涉案影片在当时为公映不久的年度大片,应当引起管理者足够的注意。虽然上述帖子均由网友上传于论坛,网站并不因此直接获益,但网站经营者因针对上传内容的点击量增多获得广告收益或使用网站价值提高,对网站内容包括网友发帖的内容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对上传内容进行合理的审查。
综合以上因素,原审法院认定智德典康公司对其网站的论坛内容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实施了帮助侵权的行为,侵犯了乐视网公司针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乐视网公司及智德典康公司均认可涉案网站已经删除手机影视栏目,亦不存在涉案影片。关于赔偿标准,由于乐视网公司及智德典康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乐视网公司的损失或智德典康公司的获利,且涉案网站主要经营电子产品相关业务,不同于主要提供视频分享服务的视频分享网站,其注意义务与因涉案行为获利程度亦与一般视频网站不同,故原审法依据《疯》片档期及影响力、智德典康公司经营的网站性质,点击数量等侵权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乐视网公司过高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乐视网公司对同一帖子两部影片的行为在同一份公证书中进行公证,但仅主张一半的公证费及购买光盘费用,故原审法院对乐视网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一并支持。
智德典康公司认为乐视网公司分两次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帖子同时提供了涉案影片与《赤壁》(下),乐视网公司就两部影片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属于行使其诉权的行为;智德典康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乐视网公司分两次诉讼增加了相应费用或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故对智德典康公司此项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智德典康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四千元;二、驳回乐视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智德典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上诉人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1、上诉人对于论坛中网友上传的信息无法一一核实,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发出过警告函要求删除涉案影片,上诉人无法得知涉案影片构成侵权。2、上诉人经营的网站没有提供任何影片的在线播放和下载的服务,涉案影片为网友上传,不排除网友获得过直接授权,即使网友没有授权,实际侵权人是网友而非上诉人。3、上传涉案影片的网友是x,上诉人对其上传没有推荐行为。二、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1、上诉人的网站是技术性网站,并非知名影视网站。且上诉人网站的电影频道已经于2009年7月23日关闭,即使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有限,影响很小。2、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看,涉案电影的点击率很低。3、涉案影片为免费下载,被上诉人索赔没有依据。三、被上诉人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就(200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中公证的另一部影片《赤壁》提出过诉讼,该案已经过两审终审。被上诉人针对两部影片分别起诉存在恶意诉讼之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智德典康公司及乐视网公司均认可《疯》片的公映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智德典康公司称其并无证据证明上传涉案影片的网友获得过乐视网公司的授权。
本院认为:
对于原审判决中上诉人无异议的内容,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基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智德典康公司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本院认为,设立论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论坛中侵权内容的存在而不采取处理措施甚至对侵权内容的发布进行鼓励的,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该责任的承担并不以权利人事先向其发出告知侵权通知为必要条件。本案中,涉案影片为公映不久的年度大片,提供该影片链接下载地址的帖子标有该影片的名称,并有下载的字样和文件格式,应当引起管理者足够的注意。上述帖子存在于“手机通用资源下载”中的“手机影视”论坛中,网站设置上述分类应考虑到相关作品的权属问题。上述帖子虽然由网友上传,但被论坛版主加为精华,其作者因此得到50个经验值,证实版主已经注意到上述帖子,并给予鼓励和推荐。而论坛版主对论坛的管理行为代表了网站经营者的意志,应视同网站经营者自己的行为。另外,智德典康公司认可其没有证据证明网友上传涉案影片系获得授权,因此,智德典康公司作为论坛的提供者明知侵权内容的存在,其不采取处理措施反而予以鼓励和推荐,主观过错明显,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得当
智德典康公司侵犯了乐视网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考虑涉案影片的档期和影响力,智德典康公司帮助侵权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智德典康公司关于其没有给乐视网公司造成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智德典康公司称乐视网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
乐视网公司就《疯》片和《赤壁》两部影片的侵权行为分别提起诉讼,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正当行使诉权的行为。智德典康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乐视网公司分两次诉讼增加了相应费用或因此造成经济损失,故智德典康公司关于乐视网公司分两次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邢军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