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被告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被告永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某,该公司负责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人,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柏某、永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莫端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永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政府拨付补偿款时一次性偿还原告周某货款12400元。
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永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端剑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