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张某丁,女,现年60岁,住(略)。
上诉人曹某乙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1)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之前曾与舞钢市人民法院因劳动争议纠纷打过官司,该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叶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现舞钢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按照法律规定将本案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与上诉人提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是同一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原告曹某丙、袁某选择向侵权行为地的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赵某跃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