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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何某1,男。

被告何某2,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与被告何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何某2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2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雷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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