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聂某,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何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某价值6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何某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雷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