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
被告何1某,男。
被告何2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何1某、何2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