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傅旺盛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