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郑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王某、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对被告王某、郑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某乙平
人民陪审员周十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