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住(略)(身份证未提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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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