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X。
被告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X组,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与被告邱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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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丽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