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方泰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赣州市方泰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人民法院(2012)常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于2012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赣州市方泰锡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娟凤
审判员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