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曾用名黄XX),男,1978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XX,(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标的。)
被告朱XX,男,197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称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XX、黎XX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郭罡
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