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705-X号
原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军,系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湖北省巴东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黄XX、向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XX、向XX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XX、向XX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跃羲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人民陪审员陈赛芳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