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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XX与被告黄XX、向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705-X号

原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军,系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湖北省巴东县X镇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与被告黄XX、向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XX、向XX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黄XX、向XX价值2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跃羲

人民陪审员赵平和

人民陪审员陈赛芳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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