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汪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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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