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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汪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X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XX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跃羲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杜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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