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汉族,1948年8月27日,湖南省安仁县X乡X村X组,系被告刘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本案宣判之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甲青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段雪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