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雷清波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