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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保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申请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系申请人邓某乙的母亲,住(略)。

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

负责人邓某丙,该组小组长。

申请人吴某、邓某乙与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将补偿款全部分配完毕。申请人吴某、邓某乙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元。申请人吴某、邓某乙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邓某乙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X组存放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土地征收补偿款18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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