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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乙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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