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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某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机构代码为(略)-1,住所地湖南省张某界市X区军地坪武陵大道中段亘立大酒店门面。

代表人田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分行法律事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客户经理,住(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因无法提供被告张某的详细住址,于2011年5月31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界武陵源支行负担。

审判长向某斌

审判员宋清林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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