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新,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闵某、祝某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某、闵某、祝某账户资金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郭某、闵某、祝某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