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43-13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余某,男,35岁,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南庄坪旺角家园X栋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

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某,男,34岁,住(略)。

被告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系湘x车车主。

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X街衙门口。

法定代表人瞿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支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三角坪。

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区南庄坪旅游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中信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鸿飞大厦1201-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五一大道X号亚大时代大厦X楼。

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43-08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4万元,现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家界永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4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文英

审判员郑小兰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