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X乡信用合作社职工,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在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部分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朱某在银行的存款42000元整。
二、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儒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覃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