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鸣,河南辰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彬,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与被上诉人河南宏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宏升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文集团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原审法院于2001年5月10日作出(2010)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百文集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文集团委托代理人钟鸣,宏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赵建祖
审判员孙玉华
代理审判员张勇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