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现租住在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宏源市场。
被申请人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与申请人吴某系母女关系。
被申请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略)。与被申请人毛某系夫妻关系。
申请人吴某是被申请人毛某的生母,2008年10月4日,申请人吴某在为被申请人毛某、许某经营的餐馆帮工时,不慎摔倒,致右股骨颈骨折,因治疗费与俩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申请人吴某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毛某、许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吴某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许某、毛某夫妇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玉奇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