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非凡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东阳市红蝠家纺厂。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非凡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东阳市红蝠家纺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非凡经贸有限公司和被告东阳市红蝠家纺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