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干部,住(略)。
被申请人张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1、对被申请人张某所有坐落于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武陵路(亘立)张某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X号24.64平方米的商业用途私有房产依法查封;2、冻结张某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张某的门面租金118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座落于武陵源区X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武陵路(亘立)张某界房权证武陵源字第X号24.64平方米的商业用途私有房产。
二、冻结张某界亘立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应支付给被申请人张某的门面租金118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覃玉奇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