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柴堤村X组。
负责人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
第三人长垣县保华学校。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原告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柴堤村X组诉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长国用(2010)第C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明显违法,且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
被告辩称,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间又向长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所述理由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政府为我单位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发证行为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法院维持。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原告未先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长垣县蒲东办事处柴堤村X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武军
审判员连书胜
审判员苏广玺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严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