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无业。
被告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无业。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乙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5000元,7月10日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计2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给原告还了6000元,现下欠190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9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于2012年8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李某乙19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曹洁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