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宜章县X镇。
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宜章县X镇。
被执行人邝某,男,汉族,宜章县X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12月2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邝某的财产3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君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孙晒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