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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2012)宜行执字第14号宜章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文招亮强制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宜行执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宜章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XX,男,39岁,汉族,住址宜章县X村民。

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1年6月5日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2012年3月13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XX未经批准,擅自在宜章县x占用国有土地2808M2兴建爆竹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5日对李某标作出[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2808M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并于201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XX送达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也未按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对李XX上述违法事实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斌

审判员李某文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肖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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