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指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运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大道北段西侧家饰建材城X栋X楼。
法定代表人皮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市玉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常德市运达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市玉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因在被执行人在武陵区人民法院有系列执行案件需要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常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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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孙智勇
审判员张慧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毛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