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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温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熊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温某与被告熊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熊某自愿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温某抚养费9600元和学杂费1309.5元,该笔款项按期打入户名为温某的中国邮政储蓄存折账号(略);

二、其他抚养费按照《离婚协议书》继续履行;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温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1年12月2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郑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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