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倪某。
申请人倪某要求宣告倪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倪某述称,被申请人倪某于2003年离家,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倪某失踪。
经查,倪某,系申请人倪某之父。2003年,倪某外出打工,2007年后再无联系,经家人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1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倪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倪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07年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倪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倪某失踪。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倪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琴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梁晓莉